在特区内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纺织原料,纺织品,服装,鞋帽,纸类制品,皮革制品,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制品),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不含轿车),塑料原料,塑料制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陶瓷,橡胶及橡胶制品,日用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粮油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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